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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不得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二条结构硅酮胶是保证建筑幕墙工程整体结构安全和质量的关键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与测试,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结构硅酮胶严禁用于建筑幕墙工程。 第十三条对玻璃幕墙产品制作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生产制作玻璃幕墙产品的企业,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无玻璃幕墙产品许可证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玻璃幕墙产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玻璃幕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玻璃幕墙材料及产品的准用证制度。未获得《准用证》的玻璃幕墙产品一律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五章 施工安装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必须经有审核权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证书所核定的工程承包范围承接建筑幕墙工程(包括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严禁无资质承包及越级承包建筑幕墙工程。 第十六条对实施招投标管理的建筑幕墙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第十七条玻璃幕墙工程的结构设计、生产制作、产品检测、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查及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幕墙》(JG3035)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第六章 检验及竣工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幕墙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幕墙的施工安装单位进行资质检查,并对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安装进行质量抽查和验收。 玻璃幕墙产品生产企业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玻璃幕墙产品无《准用证》以及产品和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安装及验收。 第十九条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在与建设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承诺对建筑幕墙工程实行不少于三年的保修期。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法人对已交付使用的玻璃幕墙建筑的安全使用和维护负有主要责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进行保养,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质量安全性检测。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结构设计、生产制作、产品检测、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查单位的人员进行技术标准培训,并按有关规定考核上岗。 第二十二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建筑业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