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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测得是25%~35%中亮度。 B) 干膜硬度 使用F级铅笔作“干膜硬度试验”,涂层无被划断现象。 C) 耐磨损性 涂层耐磨耗系数至少为40。 D) 抗化学性 在使用10%盐酸或碱性建筑用砂浆试验15分钟后,涂层无起皮、失粘或外观发生变化的现象。 E) 耐湿性 试件在试验箱中相对湿度为100%的环境下经历3000小时的作用下,其表面只允许呈现少量8号尺寸大小的起皮现象。 F) 盐水喷洒试验 将试件暴露在100F(37.8C)的5%盐水喷洒下3000小时,起皮现象评分至少为8,水平刻划线评分至少为7。 4.2 玻璃 建筑幕墙所选用的玻璃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下列要求。 外幕墙:暂定国产采用(**)耀华皮尔金顿玻璃制品; 进口采用比利时格拉威宝玻璃制品; 内幕墙:暂定采用(**)耀华皮尔金顿玻璃制品; 4.2.1 一般要求 A) 根据本工程要求,投标单位所提供的玻璃应具有上佳的装饰效果和采光作用,并能根据使用环境的要求,具有良好的隔音降噪、阳光控制、减少热传递、防震抗冲击等适应和改善建筑环境的功能。 B) 玻璃厚度根据规范计算而定。单片玻璃厚度不小于8mm, 中空玻璃采用8+12A+6(mm)制品。 C) 投标单位提供的所有玻璃产品必须是同一生产厂的产品。该生产厂必须具有生产、加工、镀膜一体化的能力。 D) 玻璃的运输、贮存和包装应严格按玻璃制造商的标准进行。 E) 投标单位提供镀膜工艺的技术规格资料,作为验收之标准。 4.2.2 玻璃的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要求 A) 玻璃在外观上不允许存在气泡、裂痕、爆边、叠差、磨伤、脱胶等缺陷。 B) 玻璃长度、宽度和对角线尺寸允许偏差为2mm。 C) 玻璃弯曲度不得超过0.3%。 4.2.3 玻璃膜层质量要求 A) 玻璃镀膜需在成熟可靠、质量稳定的镀膜线上进行,并保证镀膜均匀。 B) 在稳定光线下检测,玻璃膜层不得有大于1.6mm的针眼,在玻璃四周75mm范围内膜层允许有大于1.2mm小于1.6mm针眼,但每平方米不能超过3处。中部膜层在直径为100mm的面积内出现小于1.2mm的针眼不能超过20个。 C) 不允许出现斑纹和大于等于1.0mm的斑点。 D) 不允许出现宽度大于0.3mm的划伤。 E) 允许出现宽度小于0.3mm,长度小于50mm的划伤,但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条。 4.2.4 阳光控制性能 本工程所用LOW-E中空玻璃应具有以下阳光控制性能: 进口玻璃暂参照比利时格拉威宝玻璃制品 可见光透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