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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筑市场不断升温,建筑市场的迅猛发展,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对建筑行业设置了相应的准入许可制度,建筑经营主体必须持有建筑行业营业执照和建筑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近年来,建筑行业旺盛的市场需求,巨额的利润,吸引大量不具备建筑行业要求的个人及企业,他们通过挂靠违法从事建筑工程,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市场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在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对于工商部门能否查处、如何查处建筑挂靠经营行为一直存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观点一:应当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建筑挂靠经营行为。建筑挂靠经营方是借用被挂靠方资质和营业执照承接工程,其本身是无照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观点二:建筑挂靠经营行为工商部门无管辖权。《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挂靠经营行为应属建筑主管部门主管,工商部门无管辖权。 观点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挂靠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转致适用《建筑法》,工商部门无管辖权。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未能区分建筑挂靠的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和无建筑资质(超越资质)经营行为,因而在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片面性。 事实上,作为近年来在建筑施工领域出现并约定俗成的一个新名词,建筑挂靠还没有作为正式的法律语言或法律概念而被准确定义,一般来讲,建筑挂靠不是一个具体违法行为,而是泛指低资质等级或无资质等级的经营者(挂靠方)利用有资质等级企业(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接工程并交纳管理费的一类建筑经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