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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建筑挂靠经营行为的工商监管(三)

2010-07-06 11:57:49 作者:杨 欣 来源:中国工商报 我要评论0

第一幕墙网 】 靠方为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既无营业执照、也无建筑资质。一般是个人有社会关系可以承建某工程项目,个人寻找一个符合项目要求的企业(被挂靠方),由该企业与工程项目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施工负责人,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负责组织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工程项目由挂靠人实际施工完成,挂靠人须向被挂靠方缴纳管理费。
此种建筑挂靠经营行为,挂靠方既无营业执照,又无建筑资质,以个人赢利为目的借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实施经营,其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由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有营业执照,无建筑经营范围和建筑资质的建筑挂靠行为。
     与上一类不同的是,此类挂靠企业持有营业执照,但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没有建筑,未取得建筑资质。挂靠方有社会关系可以承建某工程项目后,因为营业执照无建筑项目,也没有资质,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于是寻找一个符合项目要求的企业(被挂靠方),由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被挂靠方与挂靠方签订联营合同或承包合同,约定项目由挂靠方负责完成并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负责组织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实际完成项目施工,向被挂靠方缴纳管理费。
     此种建筑挂靠行为,挂靠方通过与被挂靠方签订承包(或联营)合同,借用被挂靠方营业执照和资质承接工程,实施经营,其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由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案件调查时,有部分挂靠人会出示其个人为股东的营业执照,但该企业并未参与挂靠经营活动,与被挂靠方签订承包(或联营)合同的主体是个人而非企业,实际施工经营活动如与被挂靠方资金往来等活动均与该企业无关,此类挂靠经营应为第一类,个人无执照无资质挂靠经营,采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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