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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
(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部分,至少5份);
(六)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
(七)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五条 申报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等)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等。
(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
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自振周期、振型、位移、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筒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和构件超限信息等。
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采用时程分析时,其计算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设计说明要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
(五)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三章 专项审查的控制条件
第六条 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范围内且比较规则的高层建筑应按照《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执行,其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尚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
(二)不应同时采用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五种类型中的三种以上的复杂类型。
(三)按超限的程度,针对薄弱部位采取比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措施。
第七条 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审查应特别慎重,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