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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十一)

2010-06-12 19:00:44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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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批准国际协议草案;   
    i) 任命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1. 主席由全体大会以秘密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缔约国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2年。在任期间,他不代表本人所属国家。主席可以连任。   
    2. 主席召集并主持全体大会会议,确保国际展览局正常运转。如主席缺席,其职能由主管执行委员会的副主席代为行使;如该副主席亦不能行使此职能,则由其他副主席中的一位按当选顺序代为行使。   
    3. 副主席应由全体大会从缔约国代表中选举产生,其执任性质及任期,特别是其分管的委员会,均由全体大会决定。   
    第三十条   
    1. 执行委员会由12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每个缔约国推选一名代表;   
    2. 执行委员会应:   
    a) 为展览会所展示的人类奋斗确定分类标准,并使其不断更新;   
    b) 审查所有要求注册或认可展览会的申请,连同该委员会的意见一并提交全体大会通过;   
    c) 执行全体大会赋予的任务;   
    d) 向其他委员会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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