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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第三十一条 1. 秘书长应为缔约国国民,并依本公约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任命。 2. 秘书长应遵照全体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指示,处理国际展览局日常事务。他负责编制预算草案,向全体大会提交账目及活动报告。秘书长代表展览局,尤其是在法律事务方面。 3. 全体大会决定秘书长的任期和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国际展览局的年度预算应由全体大会根据第二十八条第 3款规定通过。预算须考虑到国际展览局财务储备、各类收入、以及上一财政年度结转的借贷差额。国际展览局的经费须从这些来源及缔约国认缴款中支出,该认缴款额依照全体大会确定的每一缔约国的份额计算得出。 第三十三条 1. 任何缔约国政府可就修正本公约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及修改理由须送达秘书长。秘书长须尽快将其转给其他缔约国政府。 2. 修正议案须列入全体大会一般会议或特别会议议程。全体大会须在秘书长转送修正议案之日起至少3个月后召开。 3. 全体大会根据前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通过的每一个修正议案,须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提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予以接受。自有五分之四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议案即对所有缔约国生效。但是有关本款、第十六条及其所提附录的修正议案,须经所有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方可生效。 4.&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