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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十三)

2010-06-12 19:00:44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第一幕墙网 】 bsp;任何希望对接受修正案做出保留的政府,须将提出保留的条件通知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对是否接受该保留做出决定。它允许那些有助于保护有关国际展览会既定地位的保留,拒绝那些可能产生特权地位后果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提出保留的缔约国须计入修正案接受国之列,以计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数。如果保留被拒绝,提出保留的政府须在拒绝接受修正案与无保留地接受之间做出选择。   
    5. 修正案一经根据本条第三款生效,任何拒绝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如认为合适,可采取下述第三十七条规定。   
    据第二十八条第 3款规定通过。预算应考虑到国际展览局的财务储备、各类收入以及前几个财政年度结转的资产借贷状况。国际展览局的支出应与这些收入及缔约国的认缴款相抵。该认缴款额依照全体大会所确定的分配给每一缔约国的认缴份额计算得出。   
    第三十三条   
    1. 任何缔约国政府均可就修订本公约提出议案。议案文本及修改理由应传送给秘书长。秘书长应尽快将其转给其他缔约国政府。   
    2. 修正议案应列入全体大会一般会议或特别会议议程。该全体大会召开之日与秘书长转送修正议案之日至少应间隔3个月。   
    3. 全体大会根据前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的每一个修正议案,均应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提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予以接受。自五分之四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议案即对所有缔约国生效。但有关本款、第十六条及该条所提附件的修正议案,须经所有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方可生效。   
    4. 任何希望对接受修正案做出保留的政府,均应将提出保留的条件通知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该保留。它应允许有助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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