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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十四)

2010-06-12 19:00:44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第一幕墙网 】 国际展览会既定地位的保留,拒绝可能产生特权地位后果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提出保留的缔约国应计入修正案接受国之列,以计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数。如果保留被拒绝,提出保留的政府应在拒绝接受修正案与无保留地接受修正案之间做出选择。   
    5. 修正案根据本条第三款一经生效,如认为合适,任何拒绝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均可按本公约第三十七条退出本公约。   
    第三十四条   
    1.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政府就本公约的适用或解释发生争议,并且不能由根据本公约规定赋予决定权的机构予以解决,那么该争议即构成争议当事方协商的主题。   
    2. 如果几经协商不能在短期内达成协议,任何当事方可将争议提交国际展览局主席,并请主席指定一名调解人。如果调解人不能使争议当事方达成解决协议,则应向国际展览局主席提交报告,并注明争议的性质和程度。   
    3. 一旦宣告未能达成协议,该争议即成为仲裁标的。为此,自报告送达争议各当事方之日起2个月内,任一当事方均可向国际展览局秘书长提交仲裁申请并申明该方已选定的仲裁员。其他一方或若干当事方应在2个月内指定各自的仲裁员。如果未能如此,任一当事方均可通知国际法院主席,请求其指定一名或若干名仲裁员。如果几个当事方为前款所述之目的共同行事,则被视为一个整体。如有疑问,则由秘书长决定。被选定的仲裁员们还要额外提名一位仲裁员。如果仲裁员们不能在2个月内就这一人选达成一致,国际法院主席在接到任一当事方通知后,负责指定这一仲裁员。   
    4. 仲裁机构依成员多数做出裁决。如果仲裁员的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额外指定的仲裁员的投票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一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各当事方均具约束力,当事方没有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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