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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开标时能否宣布废标?比较常见的情况有: 1、晚于截止投标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进行密封;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 4、法人(或授权)代表未到开标现场或未携带身份证明(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要到现场); 5、投标文件出现两个报价(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只能有一个报价); 6、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明显错误(如投标项目写错); 7、投标保函明显错误(如收款人写错)。 答: 1、晚于截止投标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进行密封:招标人不予受理;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4、法人(或授权)代表未到开标现场或未携带身份证明(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要到现场):招标文件规定为不予受理或视为放弃投标的,照章办事,若只规定要求到场而未规定处理办法的,酌情处理,一般没法拒绝的; 5、投标文件出现两个报价(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只能有一个报价):若未声明哪一个报价有效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6、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明显错误(如投标项目写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7、投标保函明显错误(如收款人写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依据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 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