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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环保局起草的《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集意见,该管理规定有望年底出台。针对广州市现有的550万平方米玻璃幕墙,《规定》划定了禁设区以及限制使用区,在禁设区使用或者在限制区使用反光度高于标准的玻璃幕墙,将由国土房管部门责令进行整改。 广州有玻璃幕墙550万m2 据了解,广州市目前常见的光辐射包括玻璃幕墙、道路(桥梁、隧道)照明、城市景观照明、涉光广告与招牌等。广州市环保局表示,由于目前光辐射环境管理尚属立法空白,对市民对光污染投诉的处理主要是政府部门调解或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根据《规定》,市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受到光辐射环境影响有诉求的,可统一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划定了禁止和限制区域 《规定》划定了玻璃幕墙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区域。其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天然暗环境区域内的建筑物;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禁止设置玻璃幕墙。限制设置范围包括居住区内的建筑物、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及其毗邻建筑物、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米以下和其余路段10米以下部位。 《规定》要求,在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在限制场所设置玻璃幕墙,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纳入对其照明工程和设施的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也应当根据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组织开展光辐射环境影响论证,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并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规定》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对现有玻璃幕墙的改造工作。位于限制设置场所以及商业区、商业居住混合区、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文化教育区、城市次干道两侧区域内的现有玻璃幕墙,采用反射比大于0.3材料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造,消除或减轻光辐射环境影响;具备条件的,要求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