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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工伤,拿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13万元后,昨日,外来打工者杨某专程赶到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向杨珑律师致谢。 去年3月23日,我市一家装饰公司承接了一大厦玻璃幕墙的安装工作,并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成某。成某招了5个工人,杨某是其中之一。当天上午,因胶水未干,一扇玻璃突然掉落,两人被砸伤,其中杨某因脑袋被砸中,受伤特别严重,被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颅底骨折、颅骨骨折等。 去年年底,杨某找到杨珑律师请求帮助。起初,杨律师认为,杨某与成某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但若照此认定,一是杨某未戴安全帽,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是,受伤只能申请伤残能力鉴定,赔偿标准明显要低于工伤上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杨律师仔细查案发现,成某在公安机关做的询问笔录里承认,“杨某是第一天到他公司上班”,“另一位被砸的工人则是公司的老员工”,由此可见,杨某就是成某雇佣的工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既然成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那就该由装饰公司来承担责任。 随后,杨某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近日,经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装饰公司向杨某赔偿1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