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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玻璃幕墙的禁设范围,其中,禁止在住宅、中小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建筑的“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一、“禁止”“限制”措施 《办法》注重从源头加强防控,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实施严格规划控制,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玻璃幕墙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规定了两类禁设范围:一是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设置玻璃幕墙;二是禁止在住宅、中小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建筑的“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规定“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下方有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如需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 二、危急时政府可更换玻璃幕墙 《办法》明确了维护责任主体及其日常巡查维护、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和维修更换的义务,并规定了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法律规范,更能保障玻璃幕墙使用安全,从而达到维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在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责方面,《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的思维改进管理方式,建立信息化系统平台,全面掌握本市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对其建设、维护等全寿命周期进行监管。 《办法》规定,玻璃幕墙建筑所在地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的职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履行维护义务,保证公共安全。如果维护责任主体拒不承担维修更换责任,在情况危急时,由政府发挥公共管理职责,先行实施维修更换,消除危险,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之后再行追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