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东海县公安局
(招标人)建设项目
东海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玻璃幕墙工程
项目已经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立项批文号:
东发改复【2012】62号文。
工程所需资金来源
自筹
,现已落实。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
资格后审
方法。该工程项目的总投资额约
400万元
,工程规模:
面积约3900平方米
。
一、本招标工程概况
:
1.
工程项目名称:
东海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玻璃幕墙工程;
2.
工程地点:
县城滨河新区振兴路西侧、滨河北路北侧;
3.
招标内容:
玻璃幕墙工程
;
4.
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指挥中心大楼,1+12F;办案中心大楼,6层。
5.
工期要求:
60日历天
;
开、竣工日期:
2013年12月24
日-
2014
年2
月21
日
(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二、投标报名资格条件:
1.
申请人资质等级及类别: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
2.
建造师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
3.
投标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资格审查办法:1.确定潜在投标人方法:
资格审查采用
资格后审
的形式。凡资格后审申请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审查。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后审的合格标准详见资格后审文件。具备承担该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企业
。
2.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为:
(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资格后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5)注册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6)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注册建造师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7)本工程执行“连建监[2005]397号文”及“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采用企业信用承诺,各投标单位在资格审查时应出具投标单位所在地县市级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两年来有无行贿行为记录, >1>关于建设局方面证明:省内企业无在建工程证明无需查询、省外企业按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执行。 >2 >关于检察院方面证明:a.若投标企业属本县资质管理的,其证明由投标单位自行前往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查询;b.若投标企业非本县资质管理的,其证明由投标企业公司注册地检察机关或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查询。
注:投标人自行完成各项查询(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行为和无犯罪行贿证明)工作。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①本工程执行苏清办[2007]13号文、苏清办[2008]13号文和苏清办[2009]21号文 、苏清办[2010]13号文、苏清办[2011]13号文、连清办[2010]4号文、连清办[2011]9号文、连建综【2009】483号文等。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报名时将不予受理。
(9)投标人必须执行连建综[2006]542号文,苏建工(2006)164号文规范劳动用工,实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中标单位须提供市、县清欠办出具的实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证明。。
(10)中标企业须提供施工企业(包括省市进入本市的企业)在造价部门申请的《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发承包手册》,由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
(11)贯穿工程整个再招投标活动始终,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1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四、投标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方法:
1.
投标申请人到
东海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二楼报名室
处参加投标报名。
2.
投标报名时间:
2013年11月29日
至
2013
年12
月3
日
,每天上午
8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
30
分至
17
时
30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3.
各投标单位经办人必须凭企业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拟派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前来报名,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经办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不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变动。
五、本标段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能够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实质性要求,且经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具体评标细则详见招标文件)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1.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
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
综合评估法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 投标报价(70分)
评分评估说明:
1
、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70分;
2
、投标报价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减0.5分,低于基准价1%的,扣减0.3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
3
、基准价的确定:
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则:基准价C=A×k,k值由现场抽取范围(95%.96%.97%.98%)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
(评标过程中,数据和评分的计算过程以及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 施工组织设计(20分)
1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3分)
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3分)
3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2分)
4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2分)
5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2分)
6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1分)
7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1分)
8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2分)
9
、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1分)
10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1分)
11
、建造师答辩(2分)。
建造师现场陈述和答辩评审要点
内容
|
分值
|
评审要点及得分
|
建造师陈述及答辩
|
建造师陈述分值0-1分
|
1
分:对总体情况了解全面细致,对项目的现场各种条件有深入的调查和了解并有相应的解决问题方法,对工程重点、难点把握准确、解决措施得力,对施工计划表述清晰,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论述完整、符合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相一致且科学合理。
0.7
分:对总体情况比较了解,对项目的现场各种条件有较深的调查和了解并有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工程重点、难点把握比较准确、解决措施比较得力,对施工计划表述比较清晰,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论述比较完整、符合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相一致。
0.5
分:对总体情况基本了解,对项目现场的各种条件有一定的调查和了解基本有相应的解决问题方法,对工程重点、难点把握基本准确、解决措施基本可靠,对施工计划标书基本清晰,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论述基本完整、符合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相一致。
0.3
分:对总体情况基本不了解,对项目现场各种条件没有深入的调查和了解,或对工程重点、难点把握不准确、解决措施不得力,或对施工计划表述不清晰,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论述不完整、不符合实际,或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一致。
|
建造师答辩分值0-1分
|
1
分:对评委提出的问题理解深刻、回答准确,重点突出、言简意赅、简单明了、表述清晰。
0.7
分:对评委提出的问题理解比较深刻、回答提问比较准确,重点比较突出、简单明了,表述比较清晰。
0.5
分:对评委提出的问题基本理解、回答提问基本准确、能基本回答重点问题、标书基本清晰。
0-0.3
分:对评委提出的问题理解不清楚、回答提问不准确,或对重点不把握、标书不清晰。
|
三、投标人业绩(10分)
企业业绩(满分6分):提供近3年(2010年11月---2013年11月)类似工程业绩。造价500万元以上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工程业绩必须提供建设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办公联系电话,否则不得分)
建造师业绩(满分4分):提供近3年(2010年11月---2013年11月)类似工程业绩。造价500万元以上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4分;(工程业绩必须提供建设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办公联系电话,否则不得分)
注:A、以上要求提供的企业业绩及建造师业绩必须为:非住宅、非厂房工程项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900平米的建筑工程。
B
、投标人开标时必须一次性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证明等原件且三者缺一不可,业绩核定以提供的原件为准,无原件不得分;如建造师发生变更,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的建造师。
C
、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能清晰反映工程建造师、合同价款、时间等需要明确的的内容,没有明确、缺项、含有糊不清的不予记分。
D
、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一次性提供以上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供评标用,之后不再接收任何补交的业绩材料。如经核实伪造业绩证明文件者,按废标处理。
以上评标时证明材料(含业绩等)必须开标时随投标文件一次性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业绩核定以提供的原件为准,无原件不得分;所有原件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以上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开标时一次性递交完整,评标过程中再添加的无效。
注:以上企业业绩与建造师业绩不能累计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