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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墙与幕墙的区别在那里? 窗墙与幕墙的区别在于窗墙的四周嵌入框架并固定在框架上,或固定在两相对(上下或左右)侧面上,其自重和所承受的作用,通过连续接缝传至建筑结构主框架。建筑结构主框架(窗间墙、窗坎墙)直接暴露在建筑立面上;或窗间墙(窗坎墙)直接暴露在建筑立面上。 度不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工程”?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 规定:“本规范适用于---2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工程”,有些质监站(监理公司)认为大于100m 是超规范,必须进行论证。JGJ133这条规定是非强制性条文,由双方自愿采用,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高度超过100m 石材幕墙,建设单位发标,幕墙厂投标,即视双方合同约定),有关部门不能强行规定必须论证。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阶段,如认为有必要可自行组织论证后发标,幕墙厂投标前如认为有必要也可自行组织论证。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关于“本规范适用于非玻璃幕墙设计和抗震设防为6、7、8度抗震设计的民用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的规定是非强制性条文,由双方自愿采用,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高度超过100m 石材幕墙,建设单位发标,幕墙厂投标,即视双方合同约定),有关部门不能强行干涉。根据震害调查和玻璃幕墙震动台抗震试验证明9 度抗震设计的民用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只要严格按《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设计、施工、验收,完全可以建造玻璃幕墙。有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不允许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4g 的州(市)建造玻璃幕墙”,违背了非强制性条文双方自愿采用的原则,同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除本法条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为什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不适用于建筑幕墙? JGJ102-2003 条文说明指出:“根据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的协调意见,《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应用范围主要是垂直玻璃幕墙以及水平面夹角在75 度和90 度之间的斜玻璃幕墙。水平面夹角在0 度和75 度之间的各种玻璃幕墙(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采光顶)属于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的管理范围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不适用于建筑幕墙。 什么情况下幕墙工程要论证?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即强制性条文)以外,由双方自愿采用,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发标,幕墙厂投标,即视双方合同约定),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强行规定必须论证。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阶段,如认为有必要可自行组织论证后发标;幕墙厂投标前如认为有必要也可自行组织论证后投标。 有的招标文件规定:“幕墙工程采用中国标准(GB、JG、JGJ、JC、HB、YS),ASTM、AAMA、JASS、JCMA、DIN、EN、ETAG 等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时从严。”这样的规定有什么问题? 这是国外(港、台) 幕墙咨询(顾问)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文、或照抄、照搬国外(港、台) 幕墙咨询(顾问)公司制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文,由于这些国外(港、台) 幕墙咨询(顾问)公司不熟悉中国法律,对技术原理也理解不深,这种条文是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技术原理的: 1. 他未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之间上位法与下上位法应遵守的法律原则; 2. 他未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主、从关系; 3. 他未明确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必须执行的原则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的的原则; 4. 他不符合“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要求; 5. 不符合国家关于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管理规定; 6. 不符合工程技术中对荷载(作用)应采用最不利分布,对作用效应采用最不利组合的原理。“从严”的提法是不正确的。 为什么Q235-A 钢不能用于焊接钢结构? 近来,一些建设单位希望在焊接结构中用Q235-A 代替Q235-B,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 及其第1 号修改通知单(自1992 年10 月1 日起实行)都明确规定A 级钢的碳含量不作为交货条件,但应在熔炼分析中注明。从法规意义上讲,不作为交货条件就是不保证,即使在熔炼分析中的碳含量符合规定要求,亦只能被认为仅供参考,可能离散性较大,焊接质量就不稳定。也就是说若将Q235-A.F 钢用于重要的焊接结构上,发生事故后钢材生产厂在法律上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因为在交货单上明确规定碳含量是不作为交货条件的。现在世界各国钢材质量普遍提高,日本最近专门制定了建筑钢材的系列(SN 钢)。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促使提高钢材质量,防止建筑市场上以次充好的不正常现象,故对焊接结构一定要保证碳含量,即在主要焊接结构中不能使用Q235-A 级钢。 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是什么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自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自行废止)。 什么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000 年8 月25 日建设部第81 号令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建设中两类不同标准的属性,即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的原则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的的原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采取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起来,使得强制标准在实效上与法律、法规等同,从面确定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本身虽然不是法规,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给予明确了法规的性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怎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即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这就明确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凡是列入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即强制性条文)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部以建标[2000]85 号通知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将2000 年4月20 日以前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纳入强制性条文的,一 一列出(即2000 年4 月20 日以前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凡未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的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是自愿采用的。)2000 年4 月20 日以后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刊出。 我国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第七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条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我国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分出了两个层次的界限:A.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B.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这两种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是指现行强制性标准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达不到这些要求或者超过其限制条件,则受《规定》的约束;对于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规定,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采纳时应当办理备案程序,责任由采纳单位负责。但是如果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则不允许采用。这时,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规定属于新艺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范畴,则应按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规定进行审批。 建设部第278 号公告规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的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事项,并规定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为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如何进行申请? 建设部2005 年7 月20 日建标[2005]124 号通知规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办理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具体办理。 3.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出具本行业 “三新核准” 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行政区域“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4.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 (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5.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 (二)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四)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对外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申报资料,属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专题技术论证怎样进行?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和组织,在报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相关单位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专家组不得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说明、应用的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专家组成员签字、会议记录。专题技术论证会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认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同意但需要按照论证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如何审批? 1.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审核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核材料应归档。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 2.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受理“三新核准”的申请,并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准”或者不属于核准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的申请,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按照附件四的要求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核准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部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评审细则(另行制定)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申请事项,应按照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5.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自受理“三新核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按照附件七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6.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八的要求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九的要求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建设部依法作出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需要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用手续如何办理? 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需要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用,且应用条件相似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一)、(二)、(三)规定的材料和原《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怎样理解幕墙(国家、行业)标准采用新版本? 新颁发的国家(行业)标准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规定采用统一的文本:“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份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份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由于各种技术标准(规范)均在不断修改、更新,而各本标准(规范)不会同时修订、同时颁布,总是先后交替修订,因此,在规范应用中,采用“以最新版本为准”的原则。在技术标准(规范)条文中,凡是引用的标准(规范)只标明所引用标准的编号而无发布年份的,则以最新颁布的版本为准,随相关标准新版本的颁布而变更,不会一、一通知。它指出了标准(规范)中引用的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新标准颁发后,新版本自动替换老版本,无须通知修订。 如何及时掌握新制定(修订)标准(规范)发布信息? 我国新制定(修订)标准(规范)信息是由有关部门在网上发布,不会运用网络技术及时了解标准(规范)发布信息,就不能在设计、施工中及时采用新标准(规范)。《中国建筑幕墙网》每月发布《标准(规范)制定(修订)信息》,供幕墙企业使用。 如何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3035)? 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部以建标[2000]85 号通知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将2000 年4 月20 日以前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1544条为强制性条文,即2000 年4 月20 日以前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凡未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的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是自愿采用的。《建筑幕墙》GB3035于1996 年7 月30 日发布,《建筑幕墙》GB3035 虽是强制性标准,《建筑幕墙》GB3035 条文中未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份)的都是自愿采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