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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从天而降 路人无辜受伤

2013-11-30 08:32:46 作者: 来源:洛阳晚报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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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上突然飞下一块碎玻璃,路人无辜“中枪”。双方私了未果,打起了官司。最终,房屋主人赔偿7000元。

  天降横祸 玻璃砸伤路人

  今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某与丈夫、妹妹出门办事。大约18时,三人走到嵩县县城建设路中段临街的一栋家属楼下时,王某的丈夫和妹妹听到王某尖叫一声,只见她捂着头躺在了人行道上,鲜血从其指缝间流了出来,身旁有不少碎玻璃。王某的丈夫和妹妹赶紧将王某送往附近***。

  经检查,王某头部及背部被玻璃砸伤、划伤,她因此住院治疗16天,仅治疗费就花了3800余元。

  私了未果 原告起诉房主

  在把王某送到***后,家人拨打了110报警。不久,王某的家人和民警一起返回出事地点寻找玻璃来源,发现玻璃是该家属楼六楼一家住户阳台窗户上的,而此时窗户上只剩下不到一半的玻璃。几经打听,民警找到了房主马某。

  马某虽然到***看望了王某,但觉得自己很无辜,不应该为这起意外事件埋单。经几次交涉未果后,王某一出院就将马某告到了法院。

  各执一词 到底该赔多少钱

  今年7月,法院接到王某的诉状后,进行了庭外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

  王某说,尽管她受伤时马某的房屋确实是空置的,但因为马某对房屋疏于管理才造成她受伤,所以马某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3506.09元。

  马某承认玻璃脱落砸伤了王某的事实。马某说,2011年,冰雹将玻璃砸裂,他对阳台窗户进行了修缮,本以为玻璃固定好了,没想到砸伤了人,但“肇事”的房子从去年10月至事发时一直无人居住,这不是他故意造成的,纯属意外。况且,王某受伤后,他还带着礼品去看望王某,态度很积极,再说他家里条件不好,他和老伴儿常年患病,还得花钱治病。因此,他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但不接受王某所诉的1万多元赔偿金额。

  法官调解 被告赔偿7000元

  在双方僵持不下时,办案法官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耐心地给马某和王某讲解起来。按照法律规定,尽管玻璃脱落是意外事件,但他是房主,有赔偿责任。王某受伤后,头部缝了十几针,但所受的伤害并未达到伤残级别,因此在王某所诉的1万多元赔偿金中,精神损失费一项不受法院支持。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某于2013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7000元;原告王某以后不再就此事追究被告马某任何民事责任。此案未再开庭。

  法官释法

  高空坠物伤人,无具体侵权人,则由建筑物使用人赔偿

  办案法官曹金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高空坠物伤人引发的赔偿责任判定分两种情况:

  一、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马某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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