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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量40万吨的回收交易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建立行业准入制度 研究制定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等行业准入条件,明确再生有色金属行业企业规模、技术装备、综合能耗、节能环保等准入指标,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规范行业秩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强化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用地审查,重点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调整升级,从严控制总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
(二)加大技术研发推广力度 编制再生有色金属技术装备指导目录,支持研发新型再生有色金属预处理、熔炼、节能环保技术装备。鼓励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再生有色金属技术体系。加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通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联合攻关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 (三)实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依托基础条件好、技术装备先进的重点项目、企业,开展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建设产业化试点示范基地和产业集群。大力推广示范工程成果及经验,带动产业整体水平提升。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及政策措施,加大对再生有色金属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产业相对薄弱的西北和东北地区高起点、高标准发展再生有色金属产业。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对落后产能实行限期治理和整改,仍不达标的应予关停。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批。加大对限期淘汰装备的监管力度,防止擅自扩容改造和异地转移。 再生铜行业,淘汰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以及鼓风炉、冲天炉、50吨以下的传统固定式反射炉。 再生铝行业,淘汰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和4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再生铅行业,淘汰土烧结盘、简易高炉、烧结锅、烧结盘以及直燃煤式反射炉、冲天炉、坩埚炉熔炼等落后炼铅工艺和设备。 (五)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充分发挥金融、财政、税收、环保、土地等政策手段作用,落实和完善促进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制定鼓励实施并购重组的政策措施,鼓励对符合条件的骨干企业兼并重组给予融资支持,优先支持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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