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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二)结构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IV类场地条件时尚宜适当增加。
(三)结构时程分析所用的地震波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一般取多条波的平均值,超高较多或体型复杂时宜取多条波的包络。
(四)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超高时宜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
(六)必要时应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确定薄弱部位。
(七)钢结构和钢一混结构中,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依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
(八)必要时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
(九)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
第十二条 结构抗震加强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压比、钢材的材质选取等方面的加强,应根据烈度、超限程度和构件在结构中所处部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
(二)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钢结构的减震耗能设计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第十三条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
(二)液化判别孔和砂土、粉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水位的确定应准确、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含断裂评价)应准确可靠,脉动测试结果仅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 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基础类型合理和地基持力层选择可靠。
(二)主楼和裙房设置沉降缝的利弊分析正确。
(三)建筑物总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第十五条 试验研究成果和工程实例、震害经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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