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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和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两种以上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高度且转换层位置超过规定层数的,以及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高度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
(四)按本技术要点第八条要求,需要进行模型试验的高层建筑工程;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全国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各种特殊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报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件二,至少5份);
(二)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
(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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