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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二)

2011-12-03 09:44:51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我要评论0

第一幕墙网 】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方面

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落实情况。

2、《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开展情况。填报要求以《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9]226号)为准。

4、受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

5、列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的受检城市,检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理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情况,以及法规、标准、管理体系等建设工作。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1年12月中上旬。

(二)检查地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个省(自治区)检查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抽查1个地级市、1个县;直辖市检查市本级,抽查1个区(县)。

(三)组织方式: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共分10个检查组,每组检查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受检地级城市及县(区)由检查组确定,并于12月6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检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市(县)提供2011年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清单及施工进度符合检查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以上城市检查6个项目(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县级城市检查3个项目(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个项目(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31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受检市(县)提供2011年竣工(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现场检查3个项目(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热计量收费情况。

3、受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分别填写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向检查组书面提供。

(三)城市照明专项检查

1、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城市照明节能的总体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供2011年竣工验收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清单和设计文件,由检查组抽查。现场检查大型公建、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项目5-10个,城市道路5-10条。

3、请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城市照明节能专项检查表,向检查组书面提供。

(四)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市(县)提供已运行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及以上城市现场检查3个项目,县级市和县现场检查1个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填写《城镇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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