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3 09:44:51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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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表》,于检查组离开本省前报检查组。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落实国发[2011]9号文件情况、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及开展餐厨垃圾试点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市(县)提供已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清单,检查组抽查1个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于检查组离开本省前报检查组。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检查组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三)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将针对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