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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对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标准规定的差异,是其文件出台时不同出发点的分化———到底要兼顾建筑节能,还是完全向消除消防隐患倾斜?这不仅凸显了我国建材市场发展的不平衡,也对我国建筑消防理念与建筑节能技术提出了新的命题。 不久前,临近交房的北京某住宅项目接到了准业主的一纸投诉:项目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验收标准。该投诉书援引了相关部门的规定,指出项目外墙使用了“可燃”材料而“不合标准”。但该项目销售总监同样拿出了一套规定,他的回应是:“我们没有任何用材问题。” 各执一词的背后,是双方所持的依据并非同一个文件。 对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使用,此前我国有两个相关规定:一是2009年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下称“46号文”),另一则是2011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下称“65号文”)。 根据文件,前者要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而后者规定只能“选用不燃材料”。按照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定级(详见表一),B2级材料为“可燃”,B1级为“难燃”,A级为“不燃”。显然,两份文件对外墙保温材料规定了不同的标准。由于65号文是针对当时北京央视新址、上海胶州教师公寓大火后出台的紧急文件,对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要求更为严苛。 但在我国建材市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下,65号文的颁布给诸多开发商与设计师造成了困扰。“如果使用A级材料,则房子可能在节能验收时不能达标;但若采用节能、保温较好的材料,却又达不到A级材料的标准。”上述销售总监感慨。而一位建筑节能专家表示,如果强行推行A级材料,可能会使“我国的建筑节能产业倒退20年”。 就在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46号文。这是一次有针对性的重申与完善。业界人士认为,此前65号文作为临时性文件,理应在此“新规定出台后”失效。 “打架”的两个文件 出台于2009年的46号文,对不同高度的住宅建筑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做出了不同要求。其中,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高度小于100米的建筑则不应低于B2级,同时划分了三个区间对水平防火隔离带做出不同要求。 然而在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65号文,其背景则是此前不久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央领导对此进行了重要批示。 65号文提出,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该文件要求无论在建或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其建筑外保温要采用“不燃材料”,否则进行“拆除”或督促“更改设计”。这也意味着,65号文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一律只能使用“不燃材料”,即A级材料。 两个文件对我国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的不同规定,自出台之始便困扰了不少开发商与设计师。 “65号文是在当初特大建筑火灾频发的特定情况下由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一个临时性通知,在当初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北京节能产品技术服务中心总工程师史勇说。但他也提出,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规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是主要负责部门。” 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邹先华认为,“65号文”在执行层面有很大难度,而2月份所发的《通知》则更为切合我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