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6 16:37:20 作者: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大 中 小】 我要评论(0)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011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第(七)项的部位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
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中应当记载相应的内容,方能进行安全玻璃的设计和施工。
三、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2011年修正本)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玻璃,是指原片玻璃通过加工处理或者与其他材料复合,增加其强度、减少破碎危害,用于建筑物的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
本规定所称的相关材料,是指与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相关的边框型材、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玻璃的使用部位)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各类天棚、吊顶;
(二)观光电梯;
(三)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
(四)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