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特点
1.涉案企业多、金额大
铝型材是我国重点出口产品之一,一旦被国外立案调查,不仅涉及的企业数量多,涉案产品金额也大。在美国对华铝型材双反案中,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07~2009年,美国自中国进口铝型材总量增长90%;进口额分别为3.6亿美元、3.1亿美元和5.1亿美元。作为我国铝型材重要生产基地的广东佛山,已然成为重灾区。例如,澳大利亚对华铝型材双反案涉及出口额达2.5亿美元,涉案企业700多家,其中,仅佛山就有85家企业涉案,涉案金额高达2500多万美元。
2.双反调查居多
在国外对华发起的5起铝型材贸易救济调查中,3起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起为反倾销调查,由此可以看出,国外对中国铝型材的打击是全方位的。
3.绝大部分案件败诉,征税额度高
在国外对华发起的5起铝型材贸易救济调查中,除哥伦比亚尚未裁决外,中方应诉企业仅在南非胜利,其余全部落败。败诉后,加征关税之高令企业不堪重负,如加拿大裁定对中国企业征收101%的反倾销税,美国裁定对中国企业征收374.15%的反补贴税。
4.出口锐减,海外市场尽失
企业被征收高额关税后,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出口量大幅下滑。2009年2月,加拿大双反案裁定后,2009年1~9月,佛山对加拿大累计出口铝型材不足400吨,同比下降92.5%,仅相当于案件裁决前1个月的出口量;2010年8月31日,美国对华铝挤压材双反案作出反补贴初裁,佛山涉案铝型材对美出口迅速萎缩,由8月的3117吨锐减至10月的1150吨,降幅达63.1%。为减少损失,中国企业不得不放弃多年经营成熟的海外市场,将重心转至国内。目前,哥伦比亚对华铝型材反倾销调查正在进行,如果再失去哥伦比亚市场,那么整个北美市场将近沦陷。
二、对策
1.自觉抵制低价出口竞争行为
反倾销的目的在于抵制不公平价格竞争行为,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就成了反倾销指控的首选目标。一般来讲,我国企业不具备倾销的实力,这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流。为防止个别企业因追求局部利益,低价出口扰乱市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规定,加大了处罚违规企业的力度,同时,企业还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2.积极应诉,保证企业合法权益
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过去由于我国企业消极应诉,丢掉了大量宝贵的海外市场。因此,从反倾销立案开始,有关企业就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最大限度争取抗辩机会。积极应诉才能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加拿大对华铝型材双反案裁决中,8家应诉企业的最高税率为42.4%,而其他不配合调查的铝企税率则高达101%。
3.强化企业协会的作用
在应诉过程中,行业协会的力量不可忽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行业协会完全可以成为企业的代言人。由行业协会出面组织应诉,比单个企业应诉效果要好得多。因为对方的反倾销指控都是针对全行业的,如果单个企业出面游说交涉,力度微乎其微,而由协会出面,可以统一本行业企业的行动,加大应诉力度,节省应诉成本并利用对方经销商的力量,促使对方改变态度。
4.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
要建立一支有知识、懂业务的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对反倾销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专项预防,密切跟踪国际市场行情。
5.加强国际合作
为避免外国的歧视性政策,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与国外企业进行国际合作,使自己的产品成为双方合资、合作的成果,这样的产品容易被对方国家接受。中国企业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世界公司,这样才能使中国的企业更好地走向世界,拥有世界一流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