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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十)
nbsp; g) 任命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1. 每个缔约国政府,不论其代表人数多少,在全体大会中只有一票表决权。如果缔约国政府欠缴本公约第三十二条项下的认缴款总额超过其当年和上一年应缴款总额,其表决权将被中止。   
    2. 至少有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成员国出席,全体大会方有资格行使职能。 
    如未达到该法定数,全体大会应推迟至少一个月后再次召开,议程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的法定数应减至有表决权的缔约国数量的一半。   
    3. 投票表决赞同或反对时,应获出席会议的代表团的多数票,方可形成决议。但下列情况应要求有三分之二多数:   
    a) 通过本公约修正案的议案;   
    b) 起草及修改规章;   
    c) 通过预算,批准缔约国年度认缴额;   
    d) 根据上述第五条批准更改展览会开幕或闭幕日期;   
    e) 对同缔约国境内展览会相竞争的非缔约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予以注册或认可;   
    f) 缩短本公约第三条规定的间隔期;   
    g) 接受缔约国对修正案所作的保留。此类修正案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应以五分之四多数通过,有的则需要要一 
一致通过;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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