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您当前位置:第一幕墙网 -> 资讯 -> 展会 -> 展会学堂

最新资讯

热门资讯

企业服务

点击排行榜

岁末盘点:2011年玻璃行业十大关键词 8962
2012 房地产业仍将拉动门窗幕墙业 8562
中国建筑业:加入WTO世贸组织十周年 7752
解析2011年度建材行业凸显的八大现状 6558
沙滩上的“硅梦”:中国光伏企业有无 6270
2012塑料门窗成国家“十二五”规划重 5603
关注产业链 门窗行业2011年十大新闻 5570
四大亮点闪耀门窗展 展品瞄准智能、 5534
53亿财政支持建筑节能改造 建材迎良机 5439
第二届华北钢结构产业发展研讨会年会 5249
第十三届中国国际门窗幕墙技术交流研 4911
金晶携Low-E玻璃亮相住交会 力推建筑 4881

推荐图文

政策变化

价格行情

TOP

国际展览会公约(七)
个或集体参展者只有经有关参展国政府的国家馆政府总代表或代表授权,方可使用与该参展国相关的地理名称。   
    2. 如果缔约国不参加展览会,该展览会的政府总代表或代表应以该缔约国的名义禁止使用上款所述用法。   
    第十九条   
    1. 国家馆展出的所有物品均应与展出国紧密相关(如原产地为参展国的物品或由该国国民创造的物品)。   
    2. 出于展示完整性的需要,经其他有关国家馆政府总代表或代表授权,亦可展出其他物品或产品。   
    3. 如参展国政府之间就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发生争议,应提交国家馆政府总代表或代表联席会议,经出席者简单多数通过予以仲裁。该仲裁是最终裁决。   
    第二十条   
    1. 除非与主办国法律相抵触,否则展览会上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垄断。但某种公共服务的垄断权,可由国际展览局在展览会注册或认可时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展览会组织者应遵守下列条件:   
    a) 应在该展览会规章及参展合同中说明这类垄断服务的存在;   
    b) 应按照主办国正常情况下的条件向参展者提供被垄断的服务;   
    c)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国家馆政府总代表或代表在各自展馆中的权力均不得受到任何限制。   
    2. 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代表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向参展国政府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向
首页 上一页 5 6 7 8 9 下一页 尾页 7/16/16
(2)
 
(6)
 
上一篇接待礼仪经典总结 下一篇有展览王国称号的是哪个国家?
Tags:国际 展览会 公约 责任编辑:第一幕墙 TOP↑
第一幕墙网声明:本网凡注明出处为“第一幕墙网”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第一幕墙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755-83785645联系授权事宜;转载请务必注明稿件来源:"第一幕墙网"。本网未注明出处的,均从互联网收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来电或来函与第一幕墙网联系。

幕墙招投标 【每日更新】

合作单位列表

门窗幕墙设计研究所

幕墙设计、幕墙顾问、幕墙招投标、幕墙深化设计、幕墙咨询! www.facade.com.cn

锐拓幕墙工程顾问

独立第三方幕墙顾问机构 www.ratoy.com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直属的大型国家综合甲级设计院! www.sadi.com.cn

我要评论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第一幕墙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账号:密码: 注册忘记密码?

《幕墙易》杂志精选

最新供求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