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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八)
展览会组织者收取的费用,或在任何情况下不高于当地正常费用。   
    第二十一条   
    展览会政府总代表或代表应在其权限范围内竭力保证展区内公用设施正常有效运转。   
    第二十二条   
    邀请国政府应尽一切努力为其他国家政府及其国民参展提供方便,特别是在运费及人员、物品的准入条件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1. 不论是否颁发通常意义的参展证书,展览会《一般规章》应声明是否对参展者颁奖。如果颁奖,可将其限于某些类别。   
    2. 如参展者不欲参加评奖,应在展览会开幕前对此予以声明。   
    第二十四条   
    下一条款中定义的国际展览局,应对评奖团的组成和运作的一般条件以及如何颁奖做出规定。   
    第五章 机构设置   
    第二十五条   
    1.为监督和保证本公约的实施特成立国际展览局。其成员为缔约国政府。国际展览局总部设在巴黎。   
    2. 国际展览局具有法人资格,尤其具有缔约、获取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及参与诉讼的能力。   
    3. 国际展览局为履行本公约赋予的职能,有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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