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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1986年3月,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建筑节能率目标是30%,即新建采暖居住建筑的能耗应在1980-1981年当地住宅通用设计耗热水平的基础上降低。
1994年,建设部制订了《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确立了节能的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措施和步骤。修订《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建筑节能率目标是50%。 1996年9月,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节能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执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 1999年建设部76号令,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建筑节能的各项任务、内容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违反的处罚形式和标准等做出了规定。该规定的施行,对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5年建设部143号令,发布了修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这是为了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而制定的标准。
该标准对绿色建筑、热岛强度等术语做了定义,建立了绿色建筑评估指标体系。 2006年9月,建设部印发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确定建筑节能到“十一”期末,实现节约1.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开始组织实施“十一”科技支撑计划《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课题研究。 《节约资源法》,1997年11月制定,2007年10月修订,2008年4月1日施行。《节约资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该法在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资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建筑节能,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施行。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了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为民用建筑。 关于新建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明勇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检;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关于既有建筑节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