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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7. 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天内,中标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内的材料、设备、人员、施工临时设施撤离现场。如中标单位未按时撤离现场,则竣工日期按照实际撤离现场的日期计算竣工日期。 8. 投标单位一经中标,自报工期即为合同工期,工期的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GF一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条款10执行。 五. 工程管理基本原则 1. 本工程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包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施工承包范围中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一律不得分包、转包,一经发现,招标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2. 中标单位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无条件地接受总包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3. 对于在投标书中承诺并经标选定的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中标单位不得调换和撤离。 4. 中标单位有义务协助招标单位办理有关审查或审批手续及有关城市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各种手续。 六. 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 1. 中标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相应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将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招标单位保留暂停支付工程款的权利,确保本工程文明施工要求得到有力的贯彻执行。中标单位必须与招标单位签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 2. 中标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保证体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业主、监理、总包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由于投标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 3. 中标单位必须认真制定和切实保障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效实施。否则,中标单位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政府规定的罚款。 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产品保护措施,以确保任何已完工程的完好。 七. 材料采购、价格计取及结算办法 1. 本工程的所有外幕墙材料和设备由中标单位负责自行采购供应。但招标单位对主要材料的选用有决定权,如果招标单位指定供货材料的价格与投标价格不同,则按实际采购价进行调整。 2. 对本工程的材料价格,按市场现定价。投标单位在投标中可自行确定材料价格。施工过程中,对招标单位所定的主材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