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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挂靠、非法转(分)包的制裁性折价方案初探(四)

2010-07-06 11:49:26 作者:董国庆 朱光明 来源:第一幕墙收集整理 我要评论0

第一幕墙网 】 程承包人的;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

    分包与转包非常相似,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分包是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工程转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的原因应当理解为由于技术原因承包人自己不能完成,而需要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来完成,如电梯、消防系统等。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说本应由自己完成的任务,交给他人来完成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包或层层分包,均属于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由此可见,分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包,如违背了这些条件则构成违法分包。

    二、认定挂靠、转包、非法分包后的一般法律后果

    《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可见,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有三个:一是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二是因缔约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三是因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收缴财产归国家,或退还给集体、第三人。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主要有下列4种处理方式:

    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退还给对方。如发包人预付工程款,而工程尚未进行建设,应当停止施工,返还发包人的工程款。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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