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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挂靠、非法转(分)包的制裁性折价方案初探(七)

2010-07-06 11:49:26 作者:董国庆 朱光明 来源:第一幕墙收集整理 我要评论0

第一幕墙网 】 本价,就得到了合格的工程,这比签订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有利可图,也不符合法律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评价。因此,笔者认为,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工程成本的举证工程成本,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赔偿损失——谁的过错责任大?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但是哪一方的过错大呢?有观点认为工程转包合同中的受让方责任大,也有观点认为双方过错均等,第三种观点认为转包人责任大。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转包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这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基本属于发包人市场,是否转包的决定权在转包人,转包人一般都是具有较高资质的建筑企业,对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及相关政策有足够的了解,其转包行为在主观上属明知故犯,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损失范围不包括返还财产时的折价补偿,主要包括为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等。

    收归国有——向谁收缴非法所得?

    收归国有是一种惩罚手段,但近几年来在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的处理上很少运用,这也成为助长工程转包的原因之一。《解释》第4条重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但是向哪一方抑或双方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笔者认为转包人企图从买方市场中获取非正常利益,严重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故应该向转包人收缴其所得。收缴的范围应该是当事人因订立、履行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而约定取得的利益或者利润。

    综上,接受挂靠、非法转(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攫取经济上的非法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运用折价补偿方案为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接受挂靠方、非法转(分)包方丧失获得利益的可能,从而在源头上遏制非法转(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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