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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建筑经营者已被《设备建筑法》所禁止,当然不能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
二是树立合同的相对性理念。对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强制性规范的有效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合同的相对性强调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尤其是设备建筑工程中买卖、租赁设备建筑材料的合同,依这类合同的性质,只要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没有法律、行政法律的明确规定情况下,不应任意追加第三方为诉讼当事人。 三是树立规范设备建筑市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理念。设备"建筑工程施工涉及到开发单位、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要注重运用裁判手段,促进设备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要通过违约金的适用,制裁违约行为,提高失信成本,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和设备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要树立“质量优先”的理念,通过司法手段确保设备建筑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维护设备"建筑市场秩序。其中,开发单位与承包单位一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第三方一般与承包方或分包方发生买卖、租赁、承揽等法律关系;按照《设备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工程非法转包及再分包,或者说,禁止工程再次转包或再次分包,既体现了国家对设备"建筑市场的强制监管,也体现了对设备建筑市场各种错综复杂关系的整顿。 因此,笔者认为,在《设备建筑法》的指引下,个体设备建筑经营者不能以挂靠的名义出现,随之产生的是以设备建筑企业的项目部等名义参与工程建设。在审判实践中,设备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设备建筑企业因经营需要为特定项目所设立的临时机构,一般随着项目的产生而组建,随着项目的结束而解散。从性质来说,此类项目部属于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项目部虽然不是由设备建筑企业出资设立,但长期以该设备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名义从事设备建筑经营活动,并向设备建筑企业上缴管理费。对于此类项目部的主体资格,应和设备建筑企业自己所设立的项目部同样对待。项目部所签订的与施工相关的买卖建材、租赁设备建筑设备等合同,后果应由设备建筑企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