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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利息的立法本意大概是想制约某些不规范操作,特别是长期不退保证金的违规行为,但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要求在条例发布前恐怕绝大多数业内人士都不知道,当然也无任何相关知识和操作程序准备,有无具体实施要求也不清楚,所以如何实践这一要求还处于盲然当中,值得深入探讨。 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并考虑到国内和全世界招标投标保证金是不计息的惯例,如果规定改进为或具体操作程序为:如果招标人签署合同一个月(或某个合适的时间)后还不退保证金,应当按某个规定利率计息,以示惩罚和督促规范之意是否更好些,也更好操作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文: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