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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诉与处理时效

2013-04-08 16:40:12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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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可以10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且就二十二条、四十四条、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请问,如果投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异议 或者没有提出异议。监督部门能不能接受投诉?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投标人无权提起投诉。因为上述投诉的提起,是以提议异议为前置条件的。
    2.投标人无权提起投诉,不代表其默认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标人依然可以采取举报、控告、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若投标人未经过异议程序而直接提起投诉,行政监督人员可以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受理该投诉。但行政监督人员应当告知该投标人,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表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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