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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行业的挂靠,从法律的角度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其内含上来说,所谓挂靠,是指被挂靠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当前建筑市场,当事人为规避市场准入问题,借用他人建筑资质进行施工,从而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了挂靠关系。《建筑法》明文规定建筑挂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从近几年的建筑市场来看,挂靠却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了,出现了无资质的挂靠有资质的,低资质的挂靠高资质的,民营的挂靠国营的,外来的挂靠本地的……产生如此庞大的挂靠市场,其原因在哪里?难道说对这种违法现象就真的束手无策吗? 挂靠的特征 特征一:被挂靠企业出借资质证书等***,挂靠人越级承揽相应的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安全管理人员不到挂靠的施工现场,形成事实上的人证分离。 特征二:被挂靠企业对挂靠者及工程项目监管不到位,被挂靠企业不愿投入过多的人力、财力对挂靠项目进行管理,形成被挂靠单位对项目只收费不管理或少管理的局面。 特征三:雇工与企业的关系不明确。被挂靠单位考虑自身的风险,挂靠项目现场负责人员往往没有得到被挂靠单位的实际授权,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工程现场的劳务人员没有和被挂靠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公司没有和被挂靠单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作业人员没有和被挂靠单位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被挂靠单位也没有给现场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特征四:被挂靠单位不能实际控制资金的使用。挂靠单位或人员考虑自身资金使用方便或资金安全,往往工程款直接拨付给项目,而不进被挂靠单位的账号;或虽拨至被挂靠单位的账号,被挂靠单位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后,余款即全部划拨到工程项目上。被挂靠单位对工程款使用情况没有控制。 特征五:挂靠双方没有按《施工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签订内部的《施工项目管理责任书》,取而代之的是签订协议书,来规定双方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企图使非法的挂靠关系合法化。 何以形成挂靠市场 利益驱动是产生挂靠的根本原因。企业最根本的动力应该来自于企业、个人等以自身利益增长为目标的行为或活动。挂靠与被挂靠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的需要,最终促成了挂靠关系的形成。被挂靠的一方,出借自己的资质这一无形资产,得到所谓的管理费,达到了为企业创收的目的,同时在不增加人员、机具设备、投资的情况下,在本企业的旗下,有了更多的项目,既扩大了知名度,又积累了工作业绩,为企业 |